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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办案指引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1-11-30 17:26)    点击:1322

为了统一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判及调解尺度,着力实现类案同判,切实提高审判.调解效率,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干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就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相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调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参照执行。

一、医疗费

1.医疗费包合现场及转运途中的院前急救费用。

2.挂床以受害人在住院期间有无接受实质性的检查及治疗为判定标准,结合医疗机构的住院病历及相关案情综合认定。挂床期间的住院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不予支持。

3. 赔偿权利人主张住院期间的外购药品,器械费用的,应当提供医喘及购药清单等证据证明该药品,器械与治疗侵权行为导致的伤情有关。赔偿权利人主张出院后的门诊费及药品,器械费用的,应当提供医嘱.门诊病历,购药清单等证据证明该费用与治疗侵权行为导致的伤情有关。

4.部分医药费用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赔偿权利人就此部分费用又向赔偿义务人提出主张的,不予支持。

二、误工费

1.误工期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确定。但因医疗机构的意见不清晰、不合理等原因导致当事人争议较大的,可以参照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结合案情确定误工期,或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参照80/天的标准计算。

3.受害人的日均工资按照每年365日计算。

4.受害人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农村居民比照企业一般工人职工认定),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仍然从事生产工作且实际合法收入因侵权行为而减少的,可以支持误工费损失。

受害人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但有充分证据证明以自己的合法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实际收入因侵权行为而减少的,可以支持误工费损失。

三、护理费

1.护理期可以参照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结合案情确定,或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

2.当事人不能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的,护理费参照120/天的标准计算。

3.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依赖程度可以根据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确定。护理依赖程度的赔偿系数一般为完全护理依赖100%、大部分护理依赖80%、部分护理依赖50%,可以根据受害人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适当调整上述比例。

4.受害人伤残等级较高(七级以上,含七级)需要常年护理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护理费。

四、营养费

1.营养期可以参照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结合案情确定,或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

2.营养费参照50/天的标准计算。

五、交通费

1.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时以普通交通工具为主。以飞机、火车软卧、动车或高铁一等座以上(含一等座)、网约专车等方式通勤的,由赔偿权利人说明必要性、合理性。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治疗住宿费及伙食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赔偿权利人对赴外地治疗的必要性及治疗期间承担举证责任。赴外地治疗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及伙食补助标准。

七、残疾赔偿金

1.存在多次伤残鉴定时,以被采信的鉴定意见作出之日为定残日。

2. 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11日之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确定残疾赔偿金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均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11日之前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受害人为城镇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受害人户籍为居民户籍或未标注户籍性质的,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受害人为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之和计算。

3.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11日之前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受害人为农村居民,但赔偿权利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

2)受害人承包的集体土地已经被国家征收,致其无法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

3)受害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已纳入当地城镇行政规划但还未具体实施的。

4.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11日之前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受害人为农村居民,赔偿权利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在城镇:

1)受害人可以提供已经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暂住证等身份证件;

2)受害人可以提供房屋租赁、买卖合同或房产证等证据,且有当地居委会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证明其已经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

3)受害人在城镇学校脱产学习满一年的学籍证明;

4)其他可以证明受害人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

5.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系数为:一级伤残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且最高伤残等级非一级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系数为基数,按以下方法增加赔偿系数:二级伤残增加10%,三级伤残增加9%,以此类推,十级伤残增加2%。但增加赔偿系数的总和不超过10%,总伤残赔偿系数不超过100%

八、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参照残疾赔偿金的认定规则计算。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自受害人定残之日起计算。

2.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11日之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11日之前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受害人户籍为居民户籍或未标注户籍性质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十、残疾辅助器具费

1.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的标准确定,可以参照山西省人社厅印发的《山西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计算。

十一、丧葬费

1.丧葬费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1.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致残或致死的,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予支持。受害人未构成伤残,但面部受伤或受害人为儿童的,可以根据案情适当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2.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参照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承担责任的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具体案情确定。未构成伤残但符合本意见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或伤残十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不超过5000元;伤残九级的,在5000元至10000元之间确定赔偿数额;以此类推,伤残一级或死亡的,在45000元至50000元之间确定赔偿数额,最高不超过50000元。

十三、附则

本意见自202071日起施行。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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